| 一、 | 依據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辦理。 |
| 二、 | 為表揚年度內我國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團隊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每年辦理體育運動精英獎評選及表揚。 |
| 三、 | 旨揭評選事蹟期間為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預計於11月公布入圍名單,12月舉行頒獎典禮。 |
| 四、 |
推薦送件時需確認相關資訊填妥,及受推薦者於推薦表上簽名以表同意。 |
五、檢送公告、推薦表及法規各1份。
| 一、 | 依據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辦理。 |
| 二、 | 為表揚年度內我國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團隊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每年辦理體育運動精英獎評選及表揚。 |
| 三、 | 旨揭評選事蹟期間為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預計於11月公布入圍名單,12月舉行頒獎典禮。 |
| 四、 |
推薦送件時需確認相關資訊填妥,及受推薦者於推薦表上簽名以表同意。 |
五、檢送公告、推薦表及法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