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業務QA
Q:辦理路跑須注意事項?
A:辦理路跑活動,請注意下列法條適用:
(一)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使用道路辦理觀光、藝文及公益活動者,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申請核准。
(二)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使用道路辦理活動者,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以書面檢附交通維持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
(三)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之一: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未提送交通維持計畫報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執行者,處活動主辦單位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竣者,得按次處罰。
(四)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使用道路者,處活動主辦單位負責人或承攬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道路;不遵勒令停止使用者,得按次處罰。
Q:辦理路跑活動流程?
A:請檢附符合觀光、藝文、公益之活動企劃、辦理路跑活動注意事項、交通維持計畫、交通維持計畫檢核表各乙份送至體育處;體育處初審過後將交維計畫函轉至交通局,由交通局作路權審核。交通局審核通過後,由本處繼續簽辦指導單位、共同主(協)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流程及其他相關表件請至(下載專區-表單下載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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