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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發給辦法第四條修正

第一層分類: 相關法規
第二層分類: 獎勵辦法
目錄說明: 為使臺中市體育運動好手能夠專心訓練,持續備戰國內各大賽事,為本市爭取最佳體育運動成績,展現最強競技運動實力,期藉由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提高留住人才及吸引外縣市體育運動人才加入,提升整體實力,爰於110年9月30日公告臺中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發給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獲得全國運前三名者,自取得成績證明或獎狀之次年起獎助二年,其基準如下:
(一)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兩萬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團體項目或接力賽: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
檔案清單: 1100930績優選手獎助金公告令.pdf
1100930臺中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發給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pdf
1100930臺中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發給辦法第四條修正對照表.pdf
1100930臺中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發給辦法第四條修正.pdf
更新日期:2021-10-14
點閱次數: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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